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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人[2007]21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的规定,浦东新区人事局制定了《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附:《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暂行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2007年6月8日


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博士后工作领域,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进程,促进新区企业自主创新和带动区域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的规定,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浦东新区人事局是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鉴证、审核和监管,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具体工作由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实施。
        二、注册地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项目符合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总要求及产业规划和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科研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的,可向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出开展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立项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会同有关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论证。经审查合格后准予立项,并上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项目研究人员从高校流动站在站博士后中招收,从事项目应与其在流动站的研究方向相匹配,在得到流动站许可并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后才可进入企业开展项目研究。项目实施时间应在博士后在站期内,博士后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项目结束后博士后人员回原流动站继续原博士后研究课题。
        五、对于审批通过并已与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协议书》、落实了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的项目,可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博士后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规定申请资金资助。
        六、博士后人员在项目研究期间,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会同项目申报单位及流动站参照《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与考核。
        七、项目申报单位与流动站按照《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协议书》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实施期间的管理事宜及研究成果的权利归属,由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作为鉴证方统一协调。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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